原住民族委員會為配合「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」施 行,明確現行平埔原住民族群權益保障範圍

主旨: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為配合「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」施行,明確現行平埔原住民族群權益保障範圍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本(115)年7月27日原民綜字第1150038928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及「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」第23條規定,除「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」第22條第1項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語言及文化之保障,適用
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」、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及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」外,平埔原住民不當然適用現行法律及相關規範中有關「原住民」或「原住民族」之規定。原住民族委員會前於本年5月19日邀集各機關研商,並於同年6月9日函送決議予各機關在案。
三、請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上開來函及會議決議辦理,後續並共同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群之相關權利,另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轄屬學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