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中正大學學務處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_專任助理職缺公告
報名期限: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下午四時止
職缺單位:學生事務處生活事務組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
名額:1名(備取若干名)
聘期: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(定期契約)
資格條件:
1. 國內外大學學士學位(含)以上。
2. 擁有弱勢族群(如原住民族、新住民族)身分者優先考慮。
3. 電腦技能及公文寫作能力,並能掌握作業時效。
4. 工作態度積極、主動,願意承擔責任並信守承諾,有責任感及團隊合作精神,並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及服務熱忱。
工作地點:國立中正大學學務處原資中心(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168號)
待遇:參照國立中正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,月支薪額新台幣35,200元(學士級)/40,200元(碩士級)(享勞健保及勞退),年終獎金1.5個月,(依實際在職日計算)。
工作內容:
一、「高教深耕計畫」附錄2「提升高教公共性:透過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輔導原住民學生成效」承辦事宜。
二、本校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相關業務。
三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
備註:
一、凡符合出缺職務資格且有意願應徵者,請檢附下列相關文件資料電子檔:
1.履歷表(含相片、聯絡方式、相關學經歷及自傳)
2.最高學歷證件、其他可資證明工作能力文件(請掃描成同一個檔案)
以上共計2個檔案
二、請於報名期限前以電子郵件寄達聯絡人,郵件主旨請註明「應徵學務處原資中心專任助理」,逾期恕不受理。
三、聯絡人:李先生(聯絡電話:05-2720411轉21605)
電子信箱:indigenous106@gmail.com
四、甄試方式:經書面資格審查擇優另行通知參加面試。面試日期將以聯絡人之email通知信為準,請務必自行確認電子信箱有效收信。
五、其他事項:
1.本職缺得增列後補名額,並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、性質相近之職缺;後補期間為3個月,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。
2.報名參加本次甄選之人員如未達3人時,得延長本次甄選公告期限。原報名參加本次甄選之人員仍保留其資格。
3.應徵人員不得有下列情形:
(1)應徵人員須非屬本校校長或用人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。
(2)應徵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、性騷擾防治法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、教師法、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,經判刑確定或曾經主管機關、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,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。
職缺單位:學生事務處生活事務組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
名額:1名(備取若干名)
聘期: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(定期契約)
資格條件:
1. 國內外大學學士學位(含)以上。
2. 擁有弱勢族群(如原住民族、新住民族)身分者優先考慮。
3. 電腦技能及公文寫作能力,並能掌握作業時效。
4. 工作態度積極、主動,願意承擔責任並信守承諾,有責任感及團隊合作精神,並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及服務熱忱。
工作地點:國立中正大學學務處原資中心(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168號)
待遇:參照國立中正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,月支薪額新台幣35,200元(學士級)/40,200元(碩士級)(享勞健保及勞退),年終獎金1.5個月,(依實際在職日計算)。
工作內容:
一、「高教深耕計畫」附錄2「提升高教公共性:透過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輔導原住民學生成效」承辦事宜。
二、本校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相關業務。
三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
備註:
一、凡符合出缺職務資格且有意願應徵者,請檢附下列相關文件資料電子檔:
1.履歷表(含相片、聯絡方式、相關學經歷及自傳)
2.最高學歷證件、其他可資證明工作能力文件(請掃描成同一個檔案)
以上共計2個檔案
二、請於報名期限前以電子郵件寄達聯絡人,郵件主旨請註明「應徵學務處原資中心專任助理」,逾期恕不受理。
三、聯絡人:李先生(聯絡電話:05-2720411轉21605)
電子信箱:indigenous106@gmail.com
四、甄試方式:經書面資格審查擇優另行通知參加面試。面試日期將以聯絡人之email通知信為準,請務必自行確認電子信箱有效收信。
五、其他事項:
1.本職缺得增列後補名額,並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、性質相近之職缺;後補期間為3個月,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。
2.報名參加本次甄選之人員如未達3人時,得延長本次甄選公告期限。原報名參加本次甄選之人員仍保留其資格。
3.應徵人員不得有下列情形:
(1)應徵人員須非屬本校校長或用人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。
(2)應徵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、性騷擾防治法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、教師法、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,經判刑確定或曾經主管機關、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,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