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法規】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「中高級」合格證書之適用範圍說明(114.10.14更新)
114.04.28
一、查原民會於114年1月24日公告「114年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」,中高級認證改採「聽力及口説」、「閱讀及寫作」及「聽力、口説、閱讀、寫作」三種模式計分及分別核發合格證書,合先敘明。
二、承上,旨揭中高級合格證書適用師資培育範圍說明如下:
(一)原住民公費生畢業門檻條件(非縣市指定培育族語專長師資):依據「原住民族教育法」第31條第3項、「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」第8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畢業門檻條件,取得原民會核發「中高級」任一種合格證書,即視為符合。
(二)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專長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招生報考資格:取得原民會核發「中高級」任一種合格證書,即視為符合招生報考資格條件之一。
(三)以原住民族語中高級合格證書從事相關教學課程之師資,依據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」第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,具下列合格證書之一,即視為符合:1、中高級合格證書。2、中高級-聽力、口説及中高級-閱讀、寫作2種合格證書。
三、至本部刻正修正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」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,調降國民小學從事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教學之師資(國小合格教師加註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專長教師證書、國小合格教師、族語文教學支援老師或族語老師),具族語能力認證測驗由高級以上調整為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書資格,預定於114年8月31日前完成修正發布,後續視辦法修正發布情形滾動更新本說明。
114.10.14更新
因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4年1月24日公告114年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「中高級」測驗變革,教育部於同年4月22日以臺教師(二)字第1142601004號函說明其中高級測驗合格證書之適用範圍,涵括:
(一) 原住民公費生畢業門檻。
(二) 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報考資格。
(三) 原住民族語教學之師資資格。
教育部已會銜原住民族委員會,於114年6月27日修正發布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」,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本次修正包括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並調整第3項適用範圍。增列持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者,得於國民小學從事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教學。
(二)其餘條文配合進行文字酌修。
※更新資訊請參閱【1141014_14018_附件】。